超19萬億信托資產將迎來集中登記。
自去年12月成立后,近日中信登向各家信托機構征求《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辦法》明確信托機構發行的信托產品相關信息都需要在中信登進行登記,并明確信托登記免費。同時辦法還細化了信托登記申請人、內容、流程、分級查詢制度等。
業內人士認為,信托登記是大好事,辦法作為一個信托登記的大框架已經較為成熟,不過具體細節仍需逐步完善。另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辦法》僅為第一步,目前涉及發行、產品流轉等規定也在醞釀中。
信托登記框架落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2月19日下發的《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信托登記的整體框架。
《辦法》稱,信托機構開展信托業務應當在中信登辦理信托登記,并免收登記費。登記內容主要為信托產品名稱、類別、目的、期限、當事人、利益分配等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和變動情況。
登記申請人分為受托受益人(委托人)和信托機構兩類,分別辦理信托受益權登記、其它事項登記。
申請人應在產品開始發行前申請辦理信托預登記,并在信托登記公司取得唯一產品發行碼。預登記生效后,申請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信托初始登記。信托終止后,申請人應當在信托清算報告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托終止登記。
若信托存續期間,信托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在該事項發生變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變動事項申請辦理信托變更登記。
此外信托投資人的隱私保護等需求也得到回應。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辦法》明確了分級查詢制度。
其中社會公眾可查詢信托產品的發行編碼信息;委托人、受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與權利、義務相關的登記信息;信托公司可查詢與自身業務相關的信息;銀監會和其它有權機關可依法查詢相應信息。
機構疑慮待細節明確
“《辦法》作為登記大框架來看已經比較完善,但是細節部分還有待加強。比如怎么認定信托生效、依法終止。”一位華東地區信托公司人士稱。
該人士進一步表示,《辦法》起草說明中開宗明義“提高信托資產流動性”,但內文幾乎沒有提及有關信托流轉的內容。
此外,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認為,補登記量太大,存續信托規模已超19萬億,意味著大量信托需要補登記。
“且涉及每個受益人有且只能有一個信托賬戶,存續的信托受益權怎么統一,這個工程太浩大了。所以這個事如果只是簡單一刀切不太現實,關鍵是怎么過渡。”一位華北地區信托人士也表示。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受益權必須登記可能比較麻煩,因為投資者登記的主動性不是很強;且如慈善信托等受益人為不特定對象,沒法登記。
另外關于變更登記相關細節也引發業內人士探討。袁吉偉稱:“如果是證券類信托可能每天都在交易,都會涉及投資標的變更,這樣可能就經常需要變更登記,怎么處理?”
不過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接近中信登人士處了解,產品登記將是中信登推出相關管理辦法的第一步,目前涉及發行、產品流轉等辦法也在準備中,計劃將陸續出臺。如辦法中直言:“信托受益權信息發生變動時的變更登記時限和登記材料要求,由中信登另行制定。”
掛鉤監管評級
需要說明的是,信托機構對登記等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將關系到其監管評級的評分。
2016年信托業年會期間,銀監會辦公廳印發《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將信托公司分為創新類、發展類、成長類,三大類六個級別。不同的監管評級直接關系到未來信托公司可開展業務類型和風險系數。
業內人士認為,該措施與市場、法律約束一起,能夠較好規范信托機構登記行為。
“登記管理辦法出臺對信托公司而言可能是強制的,如果不認真執行可能需要受到監管約束,這樣掛鉤起來也便于《辦法》執行。”中鐵信托副總經理陳赤認為,“相當于多一個對不遵守規則的處罰手段。”
而信托登記的意義似乎已無需贅言。“登記后,如集合信托發行、運行情況、分配都要在平臺上披露,流程更規范透明了;另外基于這種公示效用,相當于權力確認,使得未來轉讓交易有了基礎。”前述華北信托人士稱。
陳赤認為,目前來看,信托登記便于監管了解整體情況;但對機構而言加重人力負擔,因為每筆信托都涉及預登記、初始登記、終止登記、變更登記等。但若下一步符合條件的更加標準化的信托產品可以在平臺上流轉,就非常有意義,相當于形成二級流轉市場;如果再進一步,信托產品可以在此平臺上發行,就類似于銀行間債市、股市,這就更有意義了。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辦法》執行之初,信托登記工作量加大是必然,不過伴隨著未來流程逐步清晰、熟練,可能比在銀監局備案更為簡單。
在銀監會發布的《中國信托登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中信登的職能為:完善信托產品的登記和信息統計功能;實現信托產品的發行和交易功能;為監管提供信息服務,提升監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