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下發《信托業務監管分類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中國證券報記者獨家獲悉,隨該文件一并下發到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監管分類說明(試行)》(簡稱“《分類說明》”)中,監管機構首次明確了信托主動、被動管理業務劃分標準。
《分類說明》明確,主動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財產運用裁量權,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信托。被動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財產的運用裁量權,而是根據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權限的人的指令,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信托。
《分類說明》指出,被動管理型信托應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信托設立之前的盡職調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負責。信托公司有權利對信托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2)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的運用和處分等事項,均由委托人自主決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確約定。(3)信托公司僅依法履行必須由信托公司或必須以信托公司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包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等事務。(4)信托終止時,以信托財產實際存續狀態轉移給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或信托公司根據委托人的指令對信托財產進行處置。
此前,特別是2013年、2014年的幾起重大信托產品兌付危機事件,因為缺乏相關判定標準,信托公司與相關渠道方之間就是否為“通道業務”產生糾紛,各執一詞。某知名信托公司研究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明確劃分標準利好信托業。首先,從信托公司風險控制角度看,之前一些信托公司雖然做的是通道業務,但很多通道業務責權劃分不明晰。現在明確劃分出被動管理型業務的判定標準和信托公司責權,有利于信托公司據此進行風險控制和管理。其次,對信托公司開展被動管理型業務也是利好。之前信托公司開展了大量被動管理型業務,但情況較混亂,比如有的名義是通道,但實際還在承擔一定管理責任。明確業務標準,更有利于信托公司與交易對手進行談判。再次,從監管角度而言,通過統一的劃分標準,監管機構可以更清晰準確地判定信托公司是否履職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