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就法院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保障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提出了30項意見。
意見要求,要遵循經濟、金融的發展規律,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為價值本源,依法審理各類金融案件。對于能夠實際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護。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和權利義務。對于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降低實體經濟成本,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的問題上,意見要求,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對超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利息不予保護,以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強中小微企業融資能力。依法審理證券、期貨民商事糾紛案件,規范資本市場投融資秩序,引導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據了解,人民法院將根據金融機構分布和金融案件數量情況,在金融案件相對集中的地區選擇部分法院設立金融審判庭,探索實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轄。在其他金融案件較多的中級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設立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庭或者金融審判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