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穩步提高,社會對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的需求不斷上升。截至2017年6月底,全國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資產規模已突破23萬億元。為構建全國統一的信托登記制度,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銀監會發布了《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對信托業發展和監管具有積極意義,能夠促進信托業務更加規范開展,完善行業信息披露,提升監管力度。《辦法》發布能降低信托產品被“冒用”等風險,有助于減少金融亂象,規范金融秩序。此外,《辦法》有助于提高信托業公信力,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信托市場深化發展。
二、《辦法》遵循哪些主要原則?
《辦法》遵循“集中登記、依法操作、規范管理、有效監督”的原則:一是集中登記原則。信托機構的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登記、信托受益權賬戶的設立和管理等由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托登記公司)集中辦理。二是依法操作原則。信托登記活動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三是規范管理原則。信托登記活動應當依據規范的流程、時限等要求進行,提高信托登記工作效率。建立信托登記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嚴格規范信托登記信息的查詢主體和查詢范圍。四是有效監管原則。信托登記公司應當確保信托登記基礎建設規范、有效運轉,信托登記公司、信托機構在信托登記活動中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
三、《辦法》為何規定集合產品信息公示?
答: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基本信息進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信托業務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提升信托業的社會認知度。這與資產管理市場上的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等理念一致。同時,考慮到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定位于服務合格投資者,以及競爭環境下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辦法》對公示信息規定了必要的內容。
四、《辦法》對信托登記初期階段有何安排?
答:為確保信托登記工作穩妥起步,特設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新發信托產品按新、老規則同時執行。過渡期結束后,《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號)中關于產品報告的有關要求按《辦法》執行。同時,對于存續信托產品,考慮到錄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時效性等因素,規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補辦信托登記,2018年7月1日仍存續的需按《辦法》要求補辦信托登記。
五、《辦法》對信托登記信息保護有何安排?
答:《辦法》特別重視信托登記信息的保護,對信托登記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別是信托登記信息保密做出了嚴格規定,并明確了信托機構和信托登記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出現違反《辦法》規定情形時的法律責任,以加強約束,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信托登記信息受法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或獲取信托登記信息。有權查詢的機關和個人應當根據法定授權和程序,分級查詢有關信托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