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北京電 (特派記者 江躍中 方翔)“2018年,全國個人總體持有的可投資資產規模達到112萬億元人民幣,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產1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凈值人群規模已超過100萬人。”在滬全國政協委員黃綺昨天告訴記者,國民私人財富的管理、規劃和傳承需求與日俱增,我國現有民事法律上簡單的儲蓄、理財、贈予和繼承等做法,已經不足以滿足人們對財富增值和傳承的愿望和需要,他們需要把家庭富裕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愿,為老人、子女等家庭成員將來的生活、學習和發展做好安排和規劃,但苦于找不到一種目前法律上得到保障的制度去實現這樣的愿望。參考英、美、瑞士等許多民商法發達國家的做法,家族信托制度是解決這類需求的一個絕佳途徑。“建議在我國建立家族信托制度,這對抑制國民財富外流、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家庭和諧、保障市場發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信托法不管民事
黃綺委員介紹,目前我國在信托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是信托法立法的滯后,受托人責任在立法上的不足,是信托法本身存在的立法困境。“家族信托的需求已經在實務中出現,但我國目前的‘信托法’只對商事信托做出了規范,沒有針對民事信托做出規定,更不能適用于屬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了。”黃綺指出,還有就是信托法律規范中,對受托人責任規范不夠。受托人是最為重要的信托當事人,他持有委托人所轉移的信托財產,并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這些財產。目前對受托人的責任范圍、過錯規定、免責事由都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此外,信托登記問題、存續時間問題也是信托法規定中尚未明確的。
此外,我國目前缺少對家族信托的深入研究,于此相關的《繼承法》等立法,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已遠遠不能適應今天的時代背景了,所以《信托法》與《繼承法》以及我國目前對遺囑、遺贈的許多規定是無法銜接的,如我國《繼承法》上繼承開始的時間與《信托法》信托成立生效條件上的矛盾、繼承法上的特留份制度能否用于信托法律關系上等等。
將遺囑信托入法
那么,怎樣來解決信托法不管民事的問題呢?黃綺認為,應該修改《信托法》,將民事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的內容補充完善進去,對信托立法進行完善,尤其是明確家族信托所有權的歸屬,從物權法上明確信托登記制度;從法律概念上,確立家族信托的基本定義,對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種類、生效條件、登記、運作、變更、撤銷、終止明確做出規定。將慈善信托、保險金信托等信托模式納入家族信托的范圍進行考慮。
“家族信托在國外廣泛運用的原因之一,是可以規避遺產稅的征收,我國目前沒有征收遺產稅,但在設立信托時營業稅的二次征收問題以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使得信托實現的成本較高,這不利于家族信托的發展。因此建議在家族信托建立的基礎上,區分民商事信托,并在稅收予以區別。”黃綺說,我國繼承法正在修訂中,對于1985年制定生效的跨度了30多年的繼承法,這次修訂特別要考慮將遺囑信托放入繼承立法中去,為家族信托的實施掃清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