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秀福「全國人大代表 中國銀保監會信托監管部主任
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下稱《信托法》)正式施行,標志著信托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積累,人民群眾通過信托服務實現財富管理和傳承的需求不斷增長,《信托法》的部分條款已相對滯后,不能適應信托業快速發展的趨勢。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啟動《信托法》的修訂工作。
為此,特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調整信托定義,承認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信托法》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建議將其中的“委托給”改為“轉移給”,承認信托財產具有雙重所有權。承認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有利于更好地發揮信托制度優勢:一是有利于增強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效力。只有實現信托財產轉移,才能實現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其他財產相互隔離,避免信托財產成為委托人清算財產,為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二是有利于明確信托納稅原則和主體。只有實現信托財產轉移,才能在財產獨立的基礎上,明確信托運行期間的納稅主體和納稅原則,才能對信托財產非交易過戶實施差異化的稅收安排,制定稅收豁免政策,為通過REITS(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掃清障礙。三是有利于落實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只有實現信托財產轉移,才能使《信托法》與物權法等其他法律更好銜接,細化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為登記機關辦理信托財產登記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規范信托分類,清晰不同信托活動邊界。建議將《信托法》對信托活動“民事、營業、公益”的分類調整為按照不同維度和層次分別分類。目前,《信托法》第三條將信托分為營業、民事和公益信托,實踐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含義不明給信托活動規范管理帶來障礙。二是分類維度不一導致不同類別之間存在交叉和空白。可從兩大維度對信托活動進行分類:一是按照受托人是否以營業和收取信托報酬為目的,將信托分為營業信托和非營業信托,重點加強對營業信托受托人的行為約束。二是按照委托人是否以公共事業為目的,將信托分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此外,還可以將私益信托按照委托人類型細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指對于委托人為自然人、信托目的為個人或家庭財產規劃的信托活動。商事信托指委托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信托目的為投資理財或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活動。
第三,增加營業信托相關條款,促進其規范發展。當前,以資產管理為主體的營業信托活動已成為人們實現財富管理需求的主要方式,各類專營或兼營信托業務的機構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多,業務規模、種類和復雜程度大幅上升,對金融穩定和經濟安全已具有系統性影響,是最需要《信托法》規范的信托活動。據初步統計,截至2018年末,各類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約98.5萬億元,其中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余額22.7萬億元。現行《信托法》未明確界定營業信托定義和范圍,也未明確營業信托受托人專營或兼營營業信托的資質條件、行為規范和監管安排。各類受托機構市場準入和業務規則等存在較大差異,影響公平競爭和市場運行。還有部分機構或個人以代為理財等名義違規從事營業信托活動,匯集社會資金進行非法金融,給金融秩序、人民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危害。建議在《信托法》中明確營業信托的定義和內涵,明確受托機構專營或兼營信托業務的資質條件、行為規范和監管安排,為規范整治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基礎。
第四,明確信托財產登記具體要求,提高可操作性。《信托法》第十條明確:“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這一規定過于原則,導致信托財產登記有法可依、無法操作,難以明確信托財產歸屬。目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股權等相關財產登記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建議在《信托法》中明確應辦理財產登記的具體財產類型和辦理原則,與其他法律更好地銜接,為登記機關辦理信托財產登記提供法律依據。
第五,增加信托受益權登記要求,提高信托透明度。 建議增加信托受益權登記要求,對信托受益權進行確權,清晰記錄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為受益權流轉創造條件。一是實現信托受益權確權的需要。《信托法》規定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但未明確信托受益權的性質和確權依據。隨著資管業務快速發展,信托受益權已成為人民群眾財產的重要類型,有必要明確其性質和確權依據,建立相應登記制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二是防范洗錢等犯罪活動的需要。信托具有信托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的特征,對信托受益權進行登記,可以清晰記錄信托受益權歸屬,識別和查詢信托的受益所有人,防范洗錢等犯罪活動。三是促進信托市場規范高效運行的需要。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容易出現受托人是否盡職履責的糾紛。建立信托受益權登記制度可以清晰記錄信托文件約定,厘清各方責任,促進信托市場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規范高效運行。四是信托受益權流轉的必要條件。《信托法》規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轉讓信托受益權。建立信托受益權登記制度,可以為開辟信托受益權交易市場提供基礎,為信托受益權規范流轉提供保障。
第六,落實公益信托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公益事業發展。《信托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但未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目前,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企業所得稅法》都明確對公益事業捐贈的稅收優惠。公益信托與公益事業捐贈均具有公益目的,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公益信托與公益事業捐贈享受同等稅收優惠,維護稅收公平,促進公益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