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凈值群體青睞信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托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為什么說信托是靠譜的。
一、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1.信托的起源
在講述信托相關法律知識的之前,還是稍微講一講信托的起源。一個是普及知識,另一方面也是對沖一下法律知識的枯燥。近代真正意義上的信托來自于13世紀的英國。那時的英國還處于封建社會,教徒們在自己死的時候將土地捐贈給教會。而在當時,這一部分捐贈的土地是不需要繳稅的,于是帶來的后果就是教會的土地越來越多,而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這自然觸動了國王和貴族的利益。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對于這個規定,教徒對他們的捐獻行為進行了變通。在遺囑中把土地贈與第三者所有。但同時規定教會有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收益權,這就是“尤斯制”,也就是今天信托的雛形。
2.我國法律對信托的定義
信托說的直白一點就是信任委托,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不同法系的國家之間有著不同的定義,因此信托的定義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2001年出臺的《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一言以蔽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3.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規
涉及信托的主要,有“一法三規”。一法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三規”指《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不僅如此,還有銀監會配套的相關管理規定,這里不再一一列舉。通過以上可以看到,國家對于信托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這就決定了信托作為金融“正規軍”的合法性,與非法集資詐騙機構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從法律意義層面上,信托是靠譜的。信托公司作為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相對于銀行、保險公司和券商而言,并不為大眾所熟知。其實,信托公司作為四大金融機構之一,要接受嚴格的監管。
二、信托受銀保監會嚴格監管
1.信托歸誰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四條,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機構龐大,具體由誰對信托公司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呢?這項重任交給了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
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托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注: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出爐,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銀保監會。2018年4月8日,銀保監會正式掛牌。)
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信托監管部承擔信托機構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并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托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2.主要監管什么?
銀保監會對信托業的監管相當全面,主要有: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監管規則;對信托公司及其業務范圍實行準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范;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監管;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信托登記貫穿產品全周期
信托產品不是信托公司想發行就能發行的,想發行先登記!《信托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機構應當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發行日五個工作日前或者在單一資金信托和財產權信托成立日兩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信托產品預登記(簡稱信托預登記),并在信托登記公司取得唯一產品編碼。2017年9月1日,信托登記系統在原中國銀監會發布《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生效當日上線運行。
1.由誰登記?
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登")是經國務院同意、由原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并由其實施監督管理,現由中國銀保監會實施監督管理、提供信托業基礎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于2016年12月26日對外宣告成立。
2.登記什么?
《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信托登記信息包括信托產品名稱、信托類別、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當事人、信托財產、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和變動情況。信托產品及其信托受益權登記,包括:預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更正登記等。
3.對投資者有何意義?
對于投資者而言,信托登記貫穿于信托產品生命周期的各主要環節,發行、募集、設立、期間管理和終止等各階段的重要信息,并進行集合信托計劃信息公示,信托公司及其信托產品被全部置于“陽光下”,每個信托產品獲得唯一有效的產品編碼即“身份證”,為清晰辨認合法的信托機構和產品提供了條件。
4.信息安全性
中國信登對包括委托人、受益人等在內的敏感信息采取了多重嚴格的保密措施。
三、信托業保障基金
從監管層面看,防風險向來是監管重點。信托業保障基金的面世是又一項保障措施。為防范和化解信托業的風險,國務院決定建立信托業保障機制。原銀監會和財政部共同研究出臺相關制度,推動成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匯聚信托業自身的力量來應對行業面臨的風險。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聯合13家經營穩健、實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出資設立,于2015年1月16日獲發營業執照,注冊資本115億元人民幣。這是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信托業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肩負預防、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促進行業穩定發展的目標任務;公司自有資金作為信托業保障基金的市場化補充,也用于信托業的風險預防、化解和處置。
1.信托業保障基金是什么?
主要由信托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于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出處:《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什么情況下使用?
《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仍需重組的;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并進行重整的;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托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托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后有償使用。
四、信托賠償準備金
作為信托委托人,擔心信托公司不盡責、違反信托目的造成自己的投資損失?從監管角度看,對此早有應對——信托賠償準備金。信托賠償準備金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于賠償信托業務損失的風險準備金。
1.從何而來?
我國《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2.有何用途?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63條規定了信托賠償準備金的具體用途,“從事信托業務時,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屬于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資產損失的,以信托賠償準備金賠償”。
3.有多少錢?怎么保值?
據中國信托業協會數據,截至2018年4季度末,信托賠償準備金為260.71億元,同比增長17.90%。信托業的風險抵御能力有了提升。《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應存放于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于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五、中國信托業協會引導行業自律
信托公司除了接受來自銀保監會的嚴格監管外,還有來自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中國信托業協會成立于2005年5月,是全國性信托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保監會同意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1.中國信托業協會歸誰管?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中國信托業協會主要職責
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發揮相關管理部門與信托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信托業合法權益,維護信托業市場秩序,提高信托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信托業的健康發展。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受主管部門委托,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建立健全信托業誠信制度以及信托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信托業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信托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信托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
我國信托業在改革開放之初,經歷了大發展和大跨越,最高峰時期出現過近1000家信托公司。從20世界80年代到現在,信托業總共經歷了6次整頓,最后只保留了今天的71張牌照和68家正常經營的公司,嚴格的監管和得天獨厚的優勢,讓信托備受投資者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