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辦發〔2005〕212號)
各銀監局:
今年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工作會議后,各銀監局高度重視會議精神的傳達和落實,各信托投資公司也加強了信托計劃的管理。截至5月末。集合信托計劃歸還了全年計劃總數的42%,金額占47%。信托項目運行和到期歸還工作總體較為平穩。各銀監局要繼續保持好的做法,進一步做好信托投資公司風險監管工作。
上半年,少數信托項目主要是證券和房地產類業務存在一些問題,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利用信托財產受益權轉讓變相違規募集資金的現象。一是去年以來,受證券市場風險影響,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涉及的證券業務不斷暴露,部分未到期的信托計劃已經存在到期清償風險。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業務也有部分項目顯露較大風險。截至5月末,已有部分信托項目到期未能按時清算,其中,股票投資業務占比11%,房地產類業務占比61%。二是有些信托投資公司對無法按時清算的信托項目用展期、固有資金墊付、關聯交易購買、發新的信托計劃置換等方式將風險后置。三是個別地方在辦理財產權信托時,以信托財產受益權轉讓等方式向社會變相違規籌集資金,將風險向社會擴散,其嚴重性必須加以高度重視。
為督促轄內信托投資公司防范和化解信托業務風險,糾正違規經營行為,現就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銀監局要提示信托投資公司密切關注存量的證券和房地產業務風險變化情況,對資金的分布、結構、安全、收益和風險情況認真分析,特別要關注資金有無被交易對手挪用的情況;要密切關注交易對手風險變化情況,防止交易對手風險向信托投資公司轉移;證券業務要制定逐日盯市、適時監控的風險防范措施,并確定風險止損點,且須保證能有效斬倉操作。
二、各銀監局應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對新發生的證券投資業務要嚴格執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規范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業務經營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通[2004]265號)的規定;新開辦房地產業務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并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對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項目不得發放貸款;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低于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不低于35%。
三、各銀監局應督促信托投資公司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通過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業務操作規程,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并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提高對證券和房地產業務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控制的能力;要提示信托投資公司配備專業人才,審慎選擇交易對手,審慎開展證券和房地產兩類業務,明確每個項目的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風險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各局應要求近期已出現問題的公司必須認真審查已發生的損失,詳細分析無法正常運行或到期清算項目發生問題的原因;對屬于操作風險的,必須對相關人員的責任予以追究。
各銀監局應及時安排與有關公司進行監管會談,了解信托投資公司制度缺陷、人員責任等內部審查結論和改進情況。
四、各銀監局要高度關注到期信托計劃的清算交付情況,防止信托投資公司進行違規操作將風險后置;要特別注意信托投資公司用單一信托置換到期集合資金信托來掩飾風險,要提示信托投資公司不得用單一代定類信托資金構建資金池,混用資金構成風險。
五、各銀監局要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財產權信托的監管,在財產權信托管理辦法頒布前,以財產受益權轉讓等方式進行資金募集的業務,要按照資金信托業務的監管原則進行監管。信托合同的份數應以委托人和支付對價取得受益權的受益人個數之和計算,防止信托投資公司變相公募,違規向社會募集資金。
六、各銀監局要按月對轄內信托投資公司的證券和房地產業務進行風險監測分析,近一步做好窗口指導和風險預警工作;凡涉及社會穩定的風險,均應列為重大事項。要采取有效監管措施,防止風險的積聚和蔓延,并按規定將風險事項及時報告銀監會。
七、各銀監局要進一步完善非現場監管報告,要以風險監管為核心,用科學的風險監管理念和方法來改進非現場監管工作。在下半年的監管報告中,要重點分析五類風險:一是以原有資產難以清收、貸款信托無法按時收回、證券交易對手違約為主的信用風險;二是證券市場波動為主的市場風險;三是清償原有負債和到期集合信托無法償還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四是股東或關聯方圈套資金、公司的高管或工作人員違規經營而帶來的操作風險、道德風險;五是單個集合信托計劃不能歸還而引起的公司以及全行業的聲譽風險。
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