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信托公司應當建立股權托管制度,原則上將股權在信托登記機構進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記機構履行股東名冊初始登記及變更登記等托管職責。托管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股權需集中托管到法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股權托管工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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