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抵押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0〕5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近年來,我國城市現代化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房屋拆遷引發的問題不斷出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房屋抵押類貸款造成了一定的風險隱患。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中不夠審慎規范,進一步加劇了這種風險。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屋抵押經營行為,加強房屋抵押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房屋抵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把客戶準入關,堅持信貸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標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目標客戶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作為發放貸款的基本前提條件,從嚴審核其基本信息、財務狀況、信用程度、誠信狀況。抵押物等第二還款來源只能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補充和風險緩釋因素,避免簡單依據第二還款來源選擇目標客戶。
二、嚴格抵押物準入制度,確保第二還款來源的充足、安全、合法、有效。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擬抵押房屋的審查和評估,根據其價值、使用年限、變現能力等,審慎選擇抵押物并合理確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嚴禁接受無合法有效房屋產權證、房屋權屬存在糾紛或產權不清晰的房屋作為抵押物。
三、落實抵押物持續管理制度,強化對抵押物的動態監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抵押物管理辦法,針對各類抵押物的性質、特點等,合理設定不同抵押物的監控方式、內容和頻率。對于房屋類抵押物,應按照雙人實地原則,至少按季對其實物狀態、價值變動、權屬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和持續跟蹤。如遇特殊情況,應當進一步加大現場核查頻率,并針對存在的風險漏洞,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
四、完善抵押權設置的法律手續,通過合同形式防范抵押懸空的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協議承諾的原則,對現有的借款合同文本和抵押合同文本進行修訂和完善。一是要求抵押人和借款人明確承諾,在知悉抵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應及時向貸款人履行告知義務。如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二是約定抵押房屋如被拆遷后的后續事項。對于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清償債務,或重新設置抵押并簽訂新的抵押協議,在原有抵押房地產滅失后而新抵押登記尚未辦理之前,應由具備擔保條件的擔保方提供擔保。對于以補償款方式進行補償的拆遷房地產,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繼續作為抵押財產。
五、加強與當地城建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增強抵押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動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高度關注當地城市規劃的制定和調整以及近期房屋拆遷情況,主動捕捉并分析整理有價值信息,審慎評估抵押房屋的拆遷可能性、價值波動性、處置可行性等,增強抵押物管理工作的針對性。要有效運用法律手段,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銀行業協會應當積極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城建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之間搭建信息溝通平臺,探索有效的溝通機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到本通知后,應根據上述要求,系統梳理本單位各項抵押物管理制度和相關法律文本,全面清理存量房屋抵押貸款和抵押房屋,深入分析其現狀和風險隱患,制定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有關情況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及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