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閱讀了一些對國內家族信托的點評,簡直可以用“慘不忍睹”來形容。這種抹黑和唱衰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中國的信托制度不完善,只能做理財信托,無法實現真正的家族信托。第二,中國的法律制度不支持雙重所有制,信托無法實現隔離功能。
下面,就讓我們用法律條文來擊碎對中國《信托法》的抹黑和唱衰。
為什么家族信托能夠避債,且不受強制執行?
法律明確了信托的避債性。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只要不是先期抵押、信托費用、信托本身稅費、法律其他規定的四種情況,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同時,通過專業規劃的信托,其信托受益權也可以免于償債。
但《信托法》也規定,設立信托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在一年內申請法院撤銷信托。因此,如果債務是在信托設立后才發生,或者債權人在一年內不申請撤銷的話,信托財產都是可以避債的。具體操作應咨詢財富傳承管理師的建議。(見《信托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為什么家族信托能夠避遺產稅?
這是《信托法》的一大亮點。信托法規定,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時,委托人死亡,信托仍然存續且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信托財產不必繳納遺產稅。(見《信托法》第十五條)
為什么家族信托能夠避免繼承的繁瑣手續?
當一個人去世后,無論是他存在銀行的存款,還是基金、國債、股票等,繼承人要想取用或者過戶,要經歷非常繁瑣的手續,有的甚至可能要花費幾年的時間。
家族信托經過專業人員的規劃后,信托財產不作為遺產,自然不需要辦理繁瑣的繼承手續。按照專業人士設計的方案,家族信托可以實現代際傳承的無縫銜接,既避免了繁瑣手續,同時也避免了辦理繼承手續的各種費用。(見《信托法》第十五條)
為什么家族信托能夠持續照顧家人?
家族信托被稱為“從墳墓里伸出的手”,即使委托人去世后,信托也可以持續存在,仍然執行和維護著委托人的意愿,持續管理家族財富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財產由受益人受益,而且受益的方式十分靈活,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意愿對期限、時間、金額、條件等進行調整,功能十分強大。
要實現這些功能,除了需要專業的規劃設計以外,還需要忠實、持續執行委托人意愿的機構,需要構建合理的信托結構。
為什么家族信托能夠避免當事人的法律風險?
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也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同時受益人只能受益,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見《信托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這意味著,信托財產是獨立的,既不受來自委托人的法律風險的影響,也不受受托人的各種風險的影響,更不受受益人的各種風險的影響。因此,無論是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他們的婚姻、繼承、破產、債務、稅負和失能的風險,都隔離于信托財產之外。
為什么家族信托能夠保護婚姻財產?
婚姻帶來的財產風險多種多樣,比較突出的有五種:
一、婚前財產混同。婚前財產由于轉換形式、使用、持續產生收益、證據滅失等原因,很容易與婚內財產發生混同,或者很難證明是婚前財產,導致被認定為婚內財產。
二、婚內財產轉移。婚內財產雖然是共同財產,但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揮霍這些財產,購買人作為善意第三人是優先受法律保護的,夫妻一方的惡意轉移財產時只能在夫妻內部追究責任,財產對外轉讓是有效的,經常導致另一方的損失。
三、財產分割。離婚時應當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無論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只要是婚內取得的就是共同財產,就得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對于股權、房產等財產而言,分割就意味著變現或貶值,或者失去控制權,對財產價值的損害極大。
四、債務牽連。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所負擔的債務,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一般情況下都視為共同債務,這樣導致另一方的風險處于完全失控的狀態。(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五、法律修改導致財產歸屬變化。《婚姻法》可以說是我國變化頻率和變化程度最大的法律了,例如從前規定結婚滿八年,婚前財產就變成婚內財產了,新《婚姻法》出臺后,婚前財產永遠不變。又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又部分修改了《婚姻法》關于婚后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很難保證《婚姻法》未來不會再發生變化。這些變化對于財富家庭而言,所引起的財富風險非常之大。
家族信托可以在婚前就把信托財產從自己的財產中隔離出來,或者在結婚后從婚內財產中隔離出來,成為由受托人管理、受益人受益的獨立財產,不作為委托人的財產,執行《信托法》規范而不受《婚姻法》調整,因此可以避免婚姻帶來的各種風險。
為什么家族信托能夠避免財產分割?
離婚或者繼承的時候,往往財產要在夫妻或者子女之間進行分割,對于股權、房產這樣的財產而言,分割就意味著變現或者貶值,或者失去控制權,不符合財富傳承人的意愿或夫妻的共同利益。采用家族信托,由繼承人或夫妻按比例受益,可以避免直接分割財產。
此外,家族信托一旦合法設立,信托財產由信托公司管理,不能以離婚或者繼承為由直接取回或分割信托財產。經過專業規劃,可以避免離婚時索要信托財產或者受益權的主張,具體操作應咨詢財富傳承管理師的建議。
為什么家族信托能防止子女揮霍?
家族信托的一大特點就是高度靈活。經過財富傳承管理師的規劃,可以按照客戶的要求設置子女分階段受益的時間和條件,還可以限制子女任意轉讓信托受益權,或者用信托受益權抵償債務的行為,避免其揮霍財產。(見《信托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為什么家族信托可以持續傳承?
無論是遺囑還是保險,被繼承人或被保險人一旦去世,財產就會由繼承人或受益人取得,但經過專業規劃的家族信托可以不受委托人是否去世的影響,家族信托存續的時間可以跨越幾代。(見《信托法》第五十條)
為什么家族信托可以照顧特殊家人?
殘疾、年幼、失能、不善理財、易于受騙或受傷害的特殊家人是財富傳承中尤其值得關注的特殊人群。作為弱勢群體,一旦保護他們的父母無法繼續保護他們,怎樣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就變得特別有風險。如果把財產一次性交付給這些特殊家人,很容易引起他人的覬覦從而侵害他們的權益、財產,甚至生命。
家族信托可以持續管理財產并靈活地將財產按照委托人設定的時間、條件、金額、期限等陸續用于照顧特殊家人,使得別有用心的人無法一次性獲得財產,保障了特殊家人的權益和安全。
為什么家族信托可以進行稅收籌劃?
對于沒有設立家族信托的財產,個人收入每次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有利潤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家族信托設立以后,信托財產由信托公司管理,只要不分配給受益人,信托財產增值、再投資、再增值都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由于信托公司持有的信托財產不是其企業財產,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存在交易環節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