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隨著國民財富的積累和信托規模的逐步擴大,一方面對信托財產獨立性和受益權轉讓的需求更加迫切,另一方面,也對信托機構規范展業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宣告了我國信托登記制度建設取得實質進展,對信托業規范發展和轉型升級具有深遠意義,筆者從一則虛假信托受益權轉讓案例出發,分析構建統一信托登記、交易平臺的必要性及方式,以及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實踐探索。
【關鍵詞】信托登記 受益權流轉 虛假信托
一、案件概述與分析
2012年至2014年3月,原供職于A信托公司資產部擔任業務助理的高某利用管理公司空白合同的工作便利,私刻該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業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伙同無業游民包某私自打印公司空白資金繳款收據,并以包某等23人為信托受益人的名義,偽造公司資金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轉讓申請書,以信托受益人轉讓或者抵押該信托產品為由,先后騙取22名被害人人民幣7500余萬元。2015年2月,當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3次開庭審理后,201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高某無期徒刑,從犯包某判處有期徒刑12年。截至一審判決,22名被害人損失資金尚未得到完全兌付。
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高某在A信托公司辦公場所利用虛假印章、虛假合同等多次作案而不被察覺,凸顯出A公司在人員管理、內控執行、風險排查、培訓教育等方面的嚴重缺失。
(一)信托公司內控缺失
1.管理存在漏洞
據A公司稱,部分被害人持有的相關文件上的印章為真實印章,系高某盜用了公司部分已經加蓋好印章的空白合同文書、資金繳款收據。根據監管要求,業務印章、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等重要物品應由專人妥善保管、使用,本案中,高某能輕易盜用事先加蓋好印章的空白合同文書反映出A公司在重要物品管理上存在嚴重漏洞。
2.排查形同虛設
高某自2009年下半年開始就涉及網絡黑彩賭博,越陷越深,直至資金鏈斷裂;此外,高某與部分投資者之間還有大量賬戶資金往來。然而,A公司在幾年時間里都未能通過賬戶排查、家訪等方式發現其異常行為,對員工8小時以外的高消費、黃、賭、毒等惡習未有效關注,大額、可疑資金識別、評估、監測、分析、報告等形同虛設,錯過了發現其異常行為并化解風險的機會。
3.培訓教育不力
高某利用假合同詐騙的金額幾乎為A公司兩年的凈利潤,對此,A公司明顯缺乏警惕意識,和其“重業績拓展、輕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緊密相關,公司缺乏有效的合規培訓、風險教育,直接導致部分員工的“三觀”發生扭曲,合規意識淡薄,底線意識缺乏,未能嚴格遵守法規法紀,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最終導致風險事件的發生。
(二)信托市場信息嚴重不對稱
本案中,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和轉讓申請書上都蓋有A公司印章,推介銷售、資金劃轉等也均在辦公時間、辦公地點完成,許多受害人對于在這種情況下仍舊買到“李鬼”產品,百思不得其解。誠然,A公司印章和高某的員工身份(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帶有很強的迷惑性及欺騙性,極大降低了投資者的警覺性,但深究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除了A公司本身內控管理缺失外,最核心的問題在于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缺乏有效渠道查詢、辨別信托產品及信托受益權轉讓信息真偽,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機。
二、思考與啟示
2014年,銀監會下發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布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客戶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該產品信息。2017年,銀監會又邁進一步,完善分層登記原則,對銀行理財產品穿透登記提出更高要求,即先登記理財產品首次投資的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和協議委外信息,再登記其持有的所有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理財登記系統不僅成為監管部門掌握理財資金投向的有力抓手,更將所有理財產品信息置于“陽光下”,解決了投資者關注的信息披露、公示問題,有效防范“飛單”風險。
相較于健全的理財產品信息公示、底層資產登記,擁有巨大轉讓需求量的信托產品由于缺乏法律法規支持、統一的登記平臺等,在規范登記這條路上才剛起步,無疑給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信息不對稱虛構并銷售假冒信托產品、偽造受益權流轉等提供了可乘之機,埋下了極大的業務風險隱患。
依托集中的登記平臺,提高受益權流轉效率,解決信息不對稱,實現價格發現功能刻不容緩,那么對于信托登記,我國的法律法規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加強信托登記
我國《信托法》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從廣義范圍看,信托登記包含信托產品登記、信托受益權登記及信托財產登記。其中,信托產品登記是信托受益權流轉和信托財產登記的前提和基礎,加強信托產品登記顯得迫切且必要。
首先,信托產品登記是信托行業規范發展的現實要求。信托產品登記有利于加強行業信息披露,強化行業發展透明性,提升信托產品的公信力;依托信托產品登記形成的數據庫,有助于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分析,實時掌握行業動態,強化風險預警與風險防范,確保信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其次,信托產品登記是提升信托產品流動性的迫切需要。信托產品登記對于信托產品非標轉標、提升流動性、降低信托流動成本,以及引進更多的信托產品投資人,活躍市場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在信托產品登記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信托產品流通市場,利于形成風險分擔機制,助推行業健康發展。
最后,信托產品登記是保障信托當事人權益的重要舉措。信托產品登記業務以受益人為單位,開立信托登記賬戶、對受益權份額確權、提供賬務記載和實時賬務查詢等相關服務,將從源頭上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權具有第三方機構的權威認證,更有利于廣大受益人對信托公司進行監督。
(二)推進受益權流轉
《信托法》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受益權流轉對于優化資源配置、盤活信托資產、提升發行效率意義重大。然而,目前受益權流轉由于缺乏一個集中的平臺,各種流轉方式如交易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未設置統一的標準,使得急速增長的流轉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本案中,高某正是利用了受益權流轉中信息不對稱這一重大漏洞,以虛假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為誘餌,騙取投資者受讓資金,實施犯罪。此類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會在產品到期后返還投資者相應利息,降低投資者(受讓人)的警惕性,快速大量的積聚資金,直至東窗事發。
綜上,推進建立統一的信托登記和交易平臺,解決投資者流動需求,解決交易信息不對稱,實現價格發現功能,意義重大,迫在眉睫。
三、構建統一的信托登記、交易平臺
筆者認為,構建信托行業統一的信托登記、交易平臺,應該實現統一信托登記、受益權流轉、電子結算、信息披露等功能,助推信托行業完善信托產品評級機制、構建標準化體系。具體分析如下:
(一)統一的信托登記平臺
1.信托產品登記
建立統一的信托產品登記系統,對信托產品進行全要素、全流程登記,動態、完整地收集信托產品信息動態,履行與信托產品相關的查詢、咨詢等職能,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信托產品的統計和信息披露。
2.信托受益權登記
構建信托受益權賬戶體系,明確受益權定義,進行受益權登記,為受益人提供信托受益權賬戶開立,以及賬戶記載和實時賬戶查詢等相關服務,將從根源上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3.信托財產登記
目前我國已經在權屬登記方面形成了一定的體系,如股權由工商局登記、房地產由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等。短期內看,構建統一的信托財產登記平臺難度較大,建議從現有的權屬登記機構與統一登記平臺的信息共享入手,對信托財產進行標識、認證,以達到一定的信托財產公示效力。
(二)統一的信托受益權流轉平臺
從信托特征和信托行業現狀看,構建信托受益權流轉體系,既要將信托產品交易流程透明化、標準化,也應保留信托產品的私募性和獨特性。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兩個層次考慮。
1.針對標準化產品的“交易所”模式
建立統一的受益權流轉平臺,引入發行商和經紀商角色。發行商為信托公司,承擔產品創設職能;經紀商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擔任,進行信托產品的承銷和交易的撮合。有轉讓需求的投資者委托經紀商將擬轉讓的信托受益權在統一流轉平臺上掛牌,為信托受益權的意向轉受讓雙方提供雙邊報價服務,進行線上交易撮合并生成電子交易合同。交易達成后,經紀商通過統一流轉平臺將結算指令發送至信托登記、結算平臺,實現信托受益權份額的劃轉和資金的清算。
這種模式下,信托受益權的流轉不再局限于單家信托公司內部,流轉效率將得到提高。此外,由于在定價中引入了信托受益權買賣雙方的雙邊報價,最終形成信托受益權市場價格,對信托公司新發行信托產品收益率也形成定價參考,促進信托產品定價向合理化發展。
2.針對非標準化產品的線下交易模式
針對非標準化產品,建議保留信托公司現有的交易方式和平臺,信托受益權轉受讓雙方在信托公司達成轉讓協議,完成交易資金劃轉后,信托公司將信托受益人變更信息同步至統一登記平臺進行信托受益權份額的劃轉。
(三)統一的電子結算平臺
目前,信托產品的結算工作由信托公司承擔,交易雙方還需要通過線下合同的簽訂來確認信托交易的法律效率,不利于交易的便捷和效率的提升。參考其他登記結算機構,信托統一電子結算平臺應當能夠實現以下功能:一是賬戶的設立,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和機構能夠在電子結算平臺申請開立結算賬戶;二是信托產品交易的清算和交收。根據前文分析,建議通過系統接口改造實現統一電子結算系統與信托公司自建結算系統的對接。針對標準化產品,在統一電子結算平臺上進行資金交收和收益分配;針對非標準化、收益分配復雜的信托產品,由信托公司進行資金交收和收益分配,但需將交收和分配結果同步至統一電子結算平臺。
(四)統一的信息披露平臺
長期以來,信托產品的私募屬性限制其信息只能定向披露,過度“低調”也造成一些產品出現發行環節信息不對稱、誤導銷售,以及本案虛假受益權轉讓等現象的發生。搭建統一的信息披露平臺,根據信托產品業務類別制定細化的信息披露準則,對信托產品的基本信息、產品投向、風險收益特征等進行集中統一披露,有助于提高信托披露的標準化和陽光化,方便投資者橫向比較和選擇,也為信托標準化奠定基礎。由此形成的全面的信托數據庫,能滿足監管分析需要,進而做好風險預警。
(五)完善信托產品評級機制
現階段,由于缺乏統一的風險評級制度,尚不能對影響信托產品的風險因素通過定量和定性分析進行綜合考察,容易造成投資者與信托公司之間、信托受益權轉受讓方之間的信息的不對稱。建立統一的信托產品外部評級制度是信托受益權流轉定價的基礎工程,也是公允價格體系形成的關鍵。可以從信托主體評級和信托產品評級兩個維度考慮。
1.主體評級
目前我國信托行業主體評級已形成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第三方評級機構共同參與、互為補充的較為穩定、完善的體系。從2008年首次頒布評級指引以來,監管機構對于信托主體的評級方法趨向嚴謹、評級要素日漸完善。根據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信托業協會、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以及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均會從各自角度對信托主體提供外部定性評價,并最終得出一個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級結果。中國信托業協會出臺的《信托公司行業評級指引(試行)》則更側重于定量分析,涵蓋信托主體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增值能力、社會責任四大板塊。此外,關注信托主體評級的第三方評級機構也很豐富,例如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大公國際資信評估等公司均設計了針對信托機構的評級方案。
2.信托產品評級
相較信托主體評級體系的完善與成熟,信托產品評級的方法、規則還未得到市場足夠的關注和認可。考慮到真正意義上的權益投資類信托的收益方式與股權相似,這類產品應主要從市場風險方面考量評級;事務管理類信托由于受托人完全按委托人指令操作,產品評級需求尚不急迫;融資類信托產品主要考慮底層資產的風險,可以從風險、期限、規模、資金運用領域等因素考量。
(六)構建行業標準化體系
信托產品不論在信托資產的來源、資金的運用方式還是資金投向上都非常多元化,在交易機構的設計上也十分靈活。信托產品的非標準化特征使其難以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信息登記和估值定價,這增加了信托產品流轉的難度。筆者認為,實現信托產品標準化可以從信托業務分類、信托合同文本及信息披露三方面入手。
1.信托業務分類的標準化
目前,信托公司的業務分類在大類上已經基本達成行業一致,但是再往下細分,信托產品的分類方式就愈加錯綜復雜,各家信托公司的細分分類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托產品的屬性不清。2017年中國銀監會正式下發《信托業務監管分類試點工作實施計劃》,明確了八項業務定義、主要特征及二級科目,并確認十家首批試點信托公司,隨著試點工作的逐步推進,信托業務有望形成較為清晰的分類標準。
2.信托合同文本的標準化
信托產品個性化強,甚至是私人訂制的創新發展,在信托行業背后是幾萬個信托產品,每一個產品有上百項要素,共幾十萬個紙面合同。這些都直接導致信托行業海量的數據歸集和處理都較為分散。建議基于統一信托登記系統,對登記的數據元進行規范,逐個定義數據元標準,最終實現對信托合同文本的規范,將非標準化的信托產品轉化成標準化的數據和信息。
3.信息披露的標準化
構建統一信息披露平臺,根據信托產品業務類別制定細化的信息披露準則,對信托產品的基本信息、產品投向、風險收益特征等進行集中統一披露,分層查詢,實現信息披露的標準化。
四、構建統一信托登記、交易平臺的實踐
2016年12月26日,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登”)經銀監會批準設立,作為信托行業唯一的基礎金融設施,它的定位為信托業的信托產品登及其信托受益權登記及與信息統計平臺、信托產品發行與交易平臺及信托業監管信息服務平臺等三大平臺。
(一)中國信登已能實現功能
1.信托產品全流程登記
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要求,中國信登已完成信托登記系統開發,并結合銀監會有關辦法持續進行完善優化,目前已經實現信托產品全流程登記功能,包括預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更正登記等環節,涵蓋信托產品名稱、信托類別、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當事人、信托財產、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和變動情況。
2.集合信托產品公示
信托機構在完成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預登記后,中國信登將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集合信托計劃產品的基本信息,有利于提升信托產品運行的透明性、規范性,為后期信托產品的轉讓流通奠定基礎。同時,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信登官方網站的透明化信息選擇信托產品和查詢信息,可以有效防止冒名銷售的現象。
3.監管信息查詢
依托中國信登平臺,監管部門可以更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行業基本信息,把握信托公司單體風險和信托業整體風險現狀,把握行業動態和趨勢,從而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二)中國信登業務探索
除了上述實踐,中國信登還在信托財產登記、構建受益權賬戶體系等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1.探索建立“信托法庭”,推動實現信托財產登記
中國信登積極與有關法律部門溝通討論,探索建立“信托法庭”,力求進一步優化信托行業生態環境,爭取在司法判例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中國信登確權功能。
2.推進受益權賬戶體系建設
就發行、交易等業務來說,信托受益權賬戶體系尤為重要。中國信登持續推進信托受益權賬戶體系建設。為信托受益人開立記載其信托受益權及其變動情況的電子簿記賬戶,信托受益人依法對其賬戶中登記的信托受益權份額享有權利;中國信登為受益人出具其持有信托受益權的合法證明。通過搭建信托領域的專用賬戶體系,權益登記、確認、記錄、公示等便有了載體。
3.逐步實現發行、交易、結算功能
中國信登在推進信托受益權賬戶體系建立的過程中,同步深化對發行、交易、結算等業務的研究。將視情況按照標準化產品和非標準化產品兩個維度推動上述業務發展,努力實現多方利益增厚,逐步實現信托發行、交易等業務的集中統一,為打造綜合、全面、集中、高效的信托市場打下基礎。
五、結語
由上可見,建立一個統一的信托登記、交易平臺,對于規范信托市場發展,提高信托產品流動性意義重大。中國信登的成立是全新突破、實質進展。行百里者半九十,健全信托登記離不開監管部門的頂層設計、信托業協會的指導、信托機構的通力合作,以及信托當事人的積極參與。只有各方通力協作,健全立法、完善系統,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信托業發展中的沉疴痼疾,實現“兩條腿走路”,筑牢防火墻,杜絕如高某案件的發生,真正做到風險“看得見、管得了、控得住”,真正助力信托行業健康規范發展,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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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