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日前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登記管理細則》(下稱《細則》)正式生效。
該《細則》總計11章,共34條,包括總則、信托登記辦理、信托預登記、信托初始登記、信托變更登記、信托終止登記、信托更正登記、定期報送、信托登記信息保管、信托登記自律管理和附則。
其框架結構與《信托登記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相銜接,細化明確各登記流程及操作內容,進一步增強信托登記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明確了信托登記各個環節的執行要求,對預登記、重新申請預登記、補充預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更正登記的適用情形、需提交的登記信息、登記方式等進行了細化。
細則通過明確分期信托產品的登記要求,加大對分期發行產品的事前報告管理力度;明確發生新增關聯交易等需事前報告的存續信托產品,在進行變更登記前應通過信托登記系統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提高事前報告效率。
細則要求,信托產品分期發行且分期子產品采用“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管理”方式運作的,信托機構應當為各期信托子產品辦理信托登記,并獲取唯一產品編碼。
此外,信托存續期間,如果發生新增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類型發生變化或其他需要事前報告的事項,信托機構在申請變更登記前應通過信托登記系統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事前報告。
分析認為,《細則》出臺生效對于進一步規范信托登記活動,提升信托登記的科學性和執行效果,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是進一步明確信托登記具體規則,全方位規范登記工作,有助于扎實開展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的集中登記,在登記實操方面具有指導意義;二是完善信托登記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時性和準確性,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信托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監管監測,有助于監管部門及時把握信托業單體和行業整體的風險狀況;三是明確了特殊信托產品和登記事項的登記要求,提升了具體工作的可操作性,為信托登記工作推進并充分發揮信托登記功能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