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什么是信托業務,信托業務通常具有什么樣的特征呢?
答: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在法律上,信托業務以信托關系為基礎。從我國信托業務的實踐來看,目前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征:一是信托業務是信托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而開展的信托活動,屬于營業信托范疇;二是信托公司雖然可以接受遺囑信托,但在我國的實際業務中,還是以合同信托業務為主;三是信托可以分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但大部分信托業務都屬于私益信托;四是信托業務可以分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但我國信托業務中,相當大比例屬于自益信托;五是根據受托人是否承擔積極義務,可以把信托劃分為主動管理信托和被動管理信托,但無論從信托法理探究還是實際業務過程中監管層的態度和傾向來看,信托業務都以主動管理信托為主。
12.我國信托業務的主要分類有哪些?
答:由于信托業務的覆蓋面較廣、所涉及的業務多種多樣,因此,信托業務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有多種不同分類:第一,基于信托財產的形態,可以將信托分為資金信托與財產信托,資金信托中委托的都是貨幣資金,而財產信托委托的則包括動產、不動產、股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資產;第二,依據委托人數量不同,可以將信托分為單一信托與集合信托,單一信托只有一個委托人,集合信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第三,依據受托人職責的不同,可以分為主動管理信托和被動管理信托;第四,依據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不同,可以分為融資信托、投資信托和事務管理信托;第五,依據信托財產運用領域不同,可以分為工商企業信托、基礎設施信托、房地產信托、證券投資信托等。
13.就目前國內的信托業務來看,最普遍的信托業務是哪種?
答:從目前信托市場的整體來看,資金信托是最普遍的業務種類。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貨幣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資金的行為。例如,信托消費者小信有一筆資金,但是沒有時間和精力進行投資理財,于是他把這筆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將受益人設為自己,讓信托公司幫忙打理,信托合同到期后,小信收到信托的本金,并享有這筆資金的投資收益。這個案例中,委托人小信基于對信托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貨幣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小信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小信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就是資金信托。
14.目前市場上最普遍的是資金信托業務,那么資金信托業務有什么主要特點?
答:資金信托是以貨幣資金為初始信托財產,以貨幣資金的保值與增值為目的的信托業務,它的主要特點有三個,一是信托消費者委托的信托財產為貨幣資金,這是資金信托產品區別于其他信托產品的根本特征;二是資金信托的委托人交付信托的目的幾乎都與資金的增值直接相關,而在其他信托中,信托目的可能是財產的保管、控制或者擔保等其他與金錢增值非直接相關的事項;三是資金信托終止時,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最終信托財產一般都是貨幣資金,而不是動產、不動產、實物或者其他狀態的財產。
15.信托屬于公募產品還是私募產品?這代表了什么?
答:按照金融產品的募集方式,可分為公募和私募。公募是通過公開發售來募集資金,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門檻低,信息披露強;私募是通過非公開發售來募集資金,募集對象為少數的合格投資者,投資方式更為靈活。信托產品具有私募屬性,首先,信托產品只能以非公開方式募集,不能進行公開營銷宣傳,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人數的限制;二是購買信托產品的必須要是合格投資者,要求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的相應風險;三是對信托公司而言,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履行合格投資者確定程序,有效識別投資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個人及家庭金融資產、負債等情況,采取必要手段進行核查驗證,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監管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四是除了經許可公開發行的信托產品以外,在信托產品推介方式上,信托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不能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向非特定客戶推介資金信托產品。具體而言,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機構可以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以及官方網站等官方電子系統,向合格投資者進行產品推介。
16.信托消費者購買的信托產品,資金被運用到何處了?起到了什么作用?
答:信托消費者購買信托產品后,信托公司將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將募集到的資金投資到包括工商企業領域、基礎設施領域、房地產領域、證券投資領域、金融機構領域等方向。信托公司利用信托產品將分散的資金募集到一起,再通過信托貸款、股債聯動、股權投資等多種方式,為資金需求方提供項目融資、流動性貸款等金融服務,并在重大國家戰略、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等領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持舉措,推動了實體經濟更好地發展。
17.信托資金的運用與銀行貸款的運用有什么區別?
答:信托的資金運用與銀行貸款在投向范圍和運用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別。信托資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由信托文件約定,信托公司主要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進行管理運用信托資金,信托公司可以靈活地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既可以采用貸款方式,也可以采用各類投資方式,如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及證券投資等,還可以采用出租、出售等方式。而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并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根據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規定,貸款只能用于生產經營性使用,不可以用于房地產的再投資、證券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其他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領域。
18.如果信托消費者想要購買信托產品,信托公司會采取哪些措施規范推介與交易流程?
答:在向信托消費者推介產品時,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最低收益;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夸大預期收益;不得夸大公司經營業績或者惡意貶低同行。信托消費者認購信托產品、簽署信托文件時,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機構應當核實簽字人的身份,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應至少保留到信托產品終止日起6個月或信托關系解除日起6個月,產生糾紛的要保留至糾紛最終解決之日。信托消費者通過代理推介機構的客戶服務端采用電子合同認購信托產品、簽署信托文件的,代理推介機構應當通過其客戶端對委托人的認購和簽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在信托消費者與信托公司確認交易時,信托公司應當與信托消費者簽署書面合同文件,并向消費者明確與信托產品相關的風險,以及不同風險責任的承擔主體。
19.如何界定信托產品違規公開推介?
答: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機構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進行產品推介。因此,若信托銷售人員利用以上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推介產品,則構成違規公開推介。比如:小信作為某信托公司銷售人員,在微博公開推介信托產品,在網站上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布信托產品信息,在公園向不特定人群公開發放信托產品推介材料等行為均構成違規公開推介。
20.什么是剛性兌付?打破剛性兌付又對信托消費者有什么影響?
答:剛性兌付,一般是指資產管理機構對發行的資管產品保證本金、承諾最低收益的不合規行為。在資產管理業務中,有三種情形會被認定為剛性兌付:(1)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沒有真實、公允的確定凈值,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2)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讓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3)當某支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償付。在打破剛性兌付后,投資者購買資管產品的收益,將根據所投資產的實際收益表現而實時波動,那么這就可能出現資金的損失,因此需要信托消費者更加仔細的甄別各類資管機構與資管產品,優選管理人,提升產品的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