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信托在子女保障方面是否有專門的一些設計或安排?
答:有的,通過設立子女保障信托,可以解決信托消費者在子女保障方面的問題。子女保障信托是指由父母、長輩作為委托人,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委托人將財產交由信托公司管理和處分,并通過信托公司的專業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托人的子女分配信托收益,滿足子女在養護、教育及創業等方面的需求。例如,信托消費者小信將1000萬元委托給信托公司,成立一個家族信托來,來保障子女未來生活,并約定在每年提供給子女一定生活費用,此外,還約定在子女升學、畢業、結婚、創業時分別提供不同金額的費用,以滿足孩子在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這就體現了信托的子女保障功能。
32.信托行業如何保障慈善信托真正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答:為了保障慈善信托實現公益目的,《慈善法》規定了幾大保障措施。首先,慈善信托可以設置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通過設置信托監察人,可以有效維護受益人利益,保障慈善信托的安全。其次,慈善信托的設立要在民政部門備案,民政部門會對慈善信托進行評估。如果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了信托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民政部門有權要求變更受托人。最后,《慈善法》對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也作出了特殊要求,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至少每年一次對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進行報告,報告需要經過信托監察人的認可,然后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平臺上進行公開。
33.在遺產繼承的過程中,信托能發揮什么作用?
答:委托人可以通過設立遺產管理信托,來實現財富的傳承。遺產管理信托是指委托人將他所擁有的財產設立信托,并將信托財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和給付等詳細規劃列明于遺囑中。與資金、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信托業務相比,遺產管理信托最大的不同點在于,它是在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的。遺產管理信托的主要作用包括幫助沒有能力管理遺產的遺孀遺孤,按委托人生前愿望管理信托財產、合理分配遺產、避免遺產紛爭等。一直以來,中外名人、富豪多采用遺產管理信托這一資產傳承方案,比如洛克菲勒家族、戴安娜王妃、梅艷芳、沈殿霞等均采取遺產管理信托來傳承自己的財產。
34.養老信托是什么?常見的模式有哪些?
答:養老信托是信托公司開展的養老金融業務。養老金融是指圍繞社會成員各種養老需求所進行的金融活動的總和,具體包括養老金金融、養老服務金融和養老產業金融三部分。結合信托的功能和信托公司的實踐,養老信托具體包括養老融資信托、養老投資信托、養老金信托、養老消費信托、養老公益信托、養老財產信托等多種形式。從當前市場情況來看,養老金信托較為常見,即是指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信托資產,交給信托公司管理和經營,職工退休后獲益的一種信托形式。在養老金信托中,員工享有的利益取決于職業養老金計劃的類型。通常,職業養老金計劃分為兩種,一種是收入關聯計劃,另一種是貨幣購買計劃。收入關聯計劃按照受益人退休或離開企業時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來計算應得的養老金利益。貨幣購買計劃是根據員工和企業交納的分攤款,以及養老基金的投資報酬,來決定企業員工能夠獲得的利益。
35.信托從業人員說信托財產有獨立性,這個獨立性怎么理解呢?
答: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指的是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就從委托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且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中,同時在信托結束前不會成為受益人的財產,因此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整體。這種獨立性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證信托財產的安全,確保信托目的能夠實現。例如,信托消費者小信為了保障自己晚年的家庭生活,將一筆資金和股權委托給信托公司管理,成立一個家族信托,受益人設為小信、小信的妻子與兒子。那么這筆資金和股權就作為信托財產,獨立于小信、信托公司、小信妻子與兒子的其他財產。如果小信破產或意外身故,已經設立信托的財產就不能作為清算財產用來償還債務或作為遺產繼承;如果小信兒子欠了外債,也只能用信托分配的收益去償還債務。這一特性能夠充分體現信托制度的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特征。
36.信托的安全性是如何體現的?
答:因為有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特殊制度設計,以及受托人約定職責和法定職責的雙重設計,信托在保障受益人利益方面,比傳統的財產制度更加安全可靠。信托的安全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責任與利益分離,信托設計下,因有受托人承受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這樣,伴隨所有權產生的管理責任由受托人承擔,另一方面伴隨所有權產生的利益則由受益人享受,信托使受益人處于純享利益而免去責任的優越地位。二是破產隔離功能,《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既區別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財產,也區別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和受托人接受的其他信托財產,當破產清算時,信托財產不受追責。三是信托受益權的追及性,信托受益權不僅具有債權的特性,還具有一定的物權特性,當受托人管理不當時,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權向受托人追責。
37.信托的風險管理功能是如何體現的?
答: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使得信托制度具有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例如,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利用信托的破產隔離機制可以防范原始資產權益人對證券化資產所帶來的風險;同時,原始權益人的債務不再與信托產品的資產及其收益混同,從而使信托產品遠離發起機構的破產風險;再者,信托機構可以為社會上需要防范風險的企業提供信托制度安排;最后,信托還可以發揮管理交易風險的功能,買賣雙方可以將貨物和貸款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由受托人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執行。
38.信托的公司治理功能是如何體現的?
答:在信托制度出現的早期,信托業務大部分都是以個人作為委托人的,隨著現代公司的建立和廣泛發展,以公司等法人機構作為委托人的法人信托日益興盛起來,信托除了發揮傳統的投資和融資功能外,圍繞完善公司治理等目的的商事服務功能運用逐漸普遍,其中以表決權信托最具代表性。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公司隨時面臨被兼并或收購的威脅,通過將多數股東權利集中給信托機構代為行使,可以防止競爭者在市場上大量收購公司股權而取得控制權的威脅。或當公司經營不善面臨倒閉風險時,通過表決權信托的集中,也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
39.如何理解信托的財產管理功能?
答:信托的財產管理功能是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而不是按照受托人自己的需要來運用信托財產,這是現代信托設計中受托人應有的法律義務。舉例來講,信托消費者小信希望自己的財產能穩定增值,給自己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是自身沒有精力且缺乏理財能力,因此小信找到一家信托公司,以自己的財產成立信托,借助受托人的專業投資管理能力來達成自己的心愿,實現財產的增值,這就體現了信托的財產管理功能。
40.對于我國A股市場,信托消費者能不能通過信托進行投資?
答:可以。在信托產品中,有專門投向證券市場的證券投資信托產品,這類產品的資金投向范圍包括A股股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國債、可轉債、1天和7天逆回購、銀行存款等類別的資產。目前我國證券投資信托的業務模式主要包括陽光私募信托產品、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產品、信托中的信托等。其中,陽光私募信托產品是非結構性產品,所有信托投資者承擔相同風險;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產品中,信托投資者根據風險承擔能力和風險承擔意愿不同,被分為優先級信托投資者和劣后級信托投資者,優先級信托投資者獲取約定的收益,收益有限,但承擔的風險相比劣后級信托投資者也要更小,而劣后級信托投資者需承擔投資組合下跌的風險,不過也能獲得扣除各類費用后的剩余投資收益,高風險與高收益并存。信托中的信托則是將信托資金投資于其他信托產品,起到風險分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