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提出“規范財富積累機制”。信托作為一項重要的財產傳承及管理工具,是我國金融體系與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信托財產登記制度長期缺位,使得信托財產獨立性、破產隔離等信托制度特色無法得到充分體現,信托機制在公益慈善領域、助力社會價值發揮等方面面臨很大障礙。本文依托現有行業基礎設施,探索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更好發揮信托功能優勢,支持信托參與社會治理,為信托業務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尚未建立
推動建立我國信托財產登記制度是一個超過20年的老話題。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第10條中雖然明確了信托財產需要“辦理信托登記”的要求,但沒有作出進一步具體規定。除《信托法》外,目前僅《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6條中為不動產信托登記預留了接口。但遺憾的是,主管部門迄今未出臺不動產信托登記規則,甚至在近期公布的《不動產登記法(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提及不動產信托登記。因此,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安排,導致信托財產登記制度長期處于“有法可依、無法操作”的狀態。
信托財產登記作為我國民商事登記制度的重要補充,是發揮信托靈活性和功能優勢,保障信托財產獨立性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信托財產登記與現行財產登記制度之間存在著兼容性的問題,導致信托財產登記制度自《信托法》出臺至今都未能真正建立。
信托財產登記試點歷程回顧
2019年,在銀保監會關心指導下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基本形成了立足上海“積極開展信托財產登記制度試點,并適時向長三角地區進而向全國推廣”的探索思路。
2021年,上海銀保監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在上海開展信托財產查詢試點的意見》,標志著信托財產查詢工作已率先啟動試點。
2022年6月,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上海市浦東新區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中首次將“在浦東新區試點信托財產登記”寫入地方立法條文。至此,開展信托財產登記試點的政策環境已經具備,盡快推動試點落地成為當務之急。

有關信托財產登記性質主要觀點
觀點一:雙重登記制。孟強在《信托登記制度研究》一書中主張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可由同一財產權屬登記機構同步完成“財產移轉登記”+“信托登記”。雙重登記制是以信托行為“復合行為說”為法理依據,在理論上既滿足英美法上要求信托財產必須“真實出售”的原則,在操作上又遵從大陸法系物權登記規則,因而被認為是不動產信托登記的經典范式。但以此方式開展不動產信托登記必須以配套制定相應的信托稅收制度為前提,否則會由于稅負問題而在實踐中難以應用。
觀點二:獨立性登記。《信托法》起草組成員蔡概還曾提出“信托登記不是所有權變更登記,而是證明該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的登記”的觀點。原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蔡衛華也提出過在配套信托稅收制度缺位下實現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的解決方案,即被信托的不動產所有權不一定要辦理轉移登記,可直接辦理信托登記,信托財產仍然登記在委托人名下,并在委托人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上注記信托事項。支持信托財產登記是獨立性登記,主要是基于我國《信托法》沒有明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必須要轉移,但明確規定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內容。因此,可充分利用這一模糊性表述,將不動產的信托財產登記建構為一種證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的登記,實現信托財產區別于信托當事人固有財產的目標。同時,可以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或是信托稅收制度缺失等問題。
“二元登記制”總體設想
“二元登記制”是指按照財產本身“是否需要辦理法定權屬登記”為標準,分類形成不同的信托財產登記模式(見表格),即:對于需要辦理法定權屬登記的財產由財產法定權屬登記機構進行信托登記;對于其他財產統一由中國信登進行信托登記。對信托財產通過二元化的方式進行登記,一是從理論上借鑒于信托財產登記性質上屬于“獨立性登記”的觀點;二是從目的上在于標識出信托財產,而并非在于建立統一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避免與現行物權登記制度相沖突;三是從操作上立足于我國國情,既遵從現有物權登記操作習慣,又發揮信托登記公司作為信托業基礎設施的功能定位與作用,同時還可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托稅收制度缺失影響信托財產登記制度落地的障礙。
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兼顧信托私密性保護
實現信托財產登記有利于彰顯信托財產獨立性,更好發揮信托制度功能優勢。但在規劃設計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同時,應當做好平衡信托財產公示性與信托關系私密性兩方面的關系。一是在登記強制性方面,建議對民事信托的信托財產(除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財產外)實行自愿登記原則,由信托當事人自主決定信托財產是否進行信托登記。如其愿意放棄一部分信托私密性,可以換來登記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將獲得更好的法律保護;反之,如其看重信托私密性,不愿意登記信托財產的,也不影響信托的法律效力。二是在信息查詢權限方面,建議對不同查詢主體賦予其不同的查詢權限,實現對信托私密性信息的有效保護。
(二)優化登記信息查詢規定
財產登記只有對外公示才能具備公信力,并形成信賴保護。建議可參考市場監管機構對于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的做法,允許一般公眾查詢信托財產登記部分信息,并通過優化分級分類查詢權限設置確保查詢主體放得開、信息安全管得住。

流程說明:
1.受托人向中國信登提交信托財產登記所需信息。
2.中國信登經審核通過后將(預)登記結果反饋受托人(對于不需要辦理法定權屬登記的財產信托登記流程到此結束;對于需要辦理法定權屬登記的財產信托登記流程繼續進行)。
3.中國信登向財產權屬登記機構轉發信托財產登記相關信息。
4.受托人與委托人共同前往財產權屬登記機構辦理信托財產登記手續。
5.財產權屬登記機構經審核通過后完成信托財產登記,并在委托人財產權利證書上注記信托關系,同時向受托人、受益人頒發信托登記證明(對于需要辦理法定權屬登記的財產信托登記流程到此結束)。
6.財產權屬登記機構信托財產登記確認結果反饋中國信登。
7.查詢人可向財產權屬登記機構查詢由該機構所登記信托財產的實體與電子記錄。
8.查詢人可向中國信登查詢所有類型信托財產登記的電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