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收取的報酬應當事先約定嗎?
答:對于受托人能否取得報酬的問題,我國《信托法》第35條作出了明文規定。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約定的報酬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可見,事先約定和事后的補充約定是受托人取得報酬的前提條件。如果信托文件中沒有約定,當事人也不同意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則受托人無權取得報酬。因此,對于有償信托來說,其信托合同中應當載明受托人的報酬。就一般意義而言,受托人的報酬是信托合同的選擇事項,但在有償信托合同中則屬于應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