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大會由信托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
出現以下事項而信托計劃文件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
(二)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
(三)更換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報酬標準;
(五)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