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的精髓是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對此,世界上承認信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如出一轍、毫無二致,我國也不例外。
信托財產在英美法國家中又稱為信托標的物,是構成信托的基本要素之一,它關于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制度設計,是信托制度的精髓所在,并由此產生了“資產隔離”的法律效果。
所謂資產隔離,主要是指交由受托人管理處分的財產,要和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財產均實現法律上的分離,并分別記賬、分別管理。具體而言,資產隔離包括正向資產分隔、反向資產分隔和內部資產分隔。其中,正向資產分隔是指信托財產有別于信托當事人的固有財產,信托當事人的債權人通常不得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其目的主要是保護信托財產免受信托當事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反向資產分隔是指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因信托財產管理產生的債務,不得向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追償,其目的主要是保護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免受信托財產的債權人追索;內部資產隔離,是指對每一筆信托財產都應當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同信托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混同,也不得相互抵銷。
可以說,資產隔離對資產管理的制度安排而言最為關鍵,是資產管理的核心要素。但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只重視資產管理的過程和結果,而忽視了資產管理的前置條件即資產隔離。筆者認為,沒有資產隔離的資產管理,很可能會演變成龐氏騙局;沒有資產隔離的財富傳承,是走不遠的傳承。
信托關于資產隔離功能的重要性,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其應用領域越來越廣,已被廣泛應用于投資基金、資產證券化、家族財富管理和公益慈善等領域中。當前,我國的各類資產管理活動都應當作資產隔離的前置安排,而目前,信托制度是我國最佳的資產隔離法律工具選擇。
用信托機制助力房企紓困,是其資產隔離功能的又一有益實踐。它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資產隔離功能,有效阻隔單個地產項目與房企集團之間的風險滲透,避免項目公司股東層面的債權人執行項目公司財產,也避免項目公司納入房企集團合并清算,從而實現項目公司的封閉運營,有效實現項目公司的“局部治療”。對此,建議未來進一步用好信托機制,例如,將紓困服務信托推廣至房企以外的其他行業和企業,為我國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貢獻信托力量。